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响应管理办法五市发改委、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源稳定供应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能源保供相关要求,推动电力需求响应市场化建设,发挥需求侧资源调节作用,将需求侧可调节资源纳入电力电量平衡,利用经济手段激励引导电力用户自愿错峰避峰生产,实现全区电网负荷削峰填谷,进一步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保障电网平稳运行和电力安全供应,我委会同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响应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响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能源革命和全社会节能减排,促进电力经济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六部委印发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开展的电力需求响应管理相关活动。 第三条 电力需求响应是指当电力批发市场价格升高或系统可靠性受威胁时,电力用户接收到供电方发出的诱导性减少负荷的直接补偿通知或者电力价格上升信号后,改变其固有的习惯用电模式,达到减少或者推移某时段的用电负荷而响应电力供应,从而保障电网稳定,并抑制电价上升的短期行为。按照电力系统运行需要,电力需求响应分为削峰需求响应和填谷需求响应。 第四条 电力需求响实施应遵循“安全可靠、自愿参与、公平公开、精准高效”的原则,保障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电力用户安全稳定生产。 第五条 坚持“需求响应优先、有序用电保底、节约用电助力”。当系统备用容量不足、局部过载或峰谷差过大时,优先通过引导电力用户开展电力需求响应缓解供需矛盾,尽可能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电力供需平衡、保障系统稳定运行。 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负责电力需求响应业务归口管理,组织各地市发改委、宁东经发局、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开展电力需求响应;负责电力需求响应补贴资金管理,研究电力需求响应市场化运营规则,建立资金疏导机制,按年度制定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 第七条 各地市发改委、宁东管委会经发局负责组织地市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签订电力需求响应协议,督导电力用户配合供电企业开展采集终端改造升级,指导具备可调节能力的电力用户积极申报参与电力需求响应。 第八条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宁夏电力”)在自治区发改委指导下成立省级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常态开展电力需求响应政策研究、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需求响应组织实施及补贴发放;负责全区可调节负荷资源挖掘,建立可调节负荷资源库,与电力用户签订需求响应协议;开展迎峰度夏(冬)电力电量平衡分析,制定需求响应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后执行;负责开展电力需求响应政策宣贯培训,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新技术应用。 第九条 全区电力用户根据自身用电负荷可调节能力,自愿参与电力需求响应,配合当地供电企业开展可调节负荷资源普查和电力需求响应协议签订,按照双方约定实施电力需求响应。 第十条 自治区发改委设立电力需求响应专项资金,通过辅助服务费用、尖峰电价、直接交易电量分摊等多种渠道拓宽资金来源,用于开展电力需求响应补贴、信息系统建设及新技术应用;综合考虑预测电力缺口大小、持续时长度和电力需求响应资金池规模等因素,按年度制定电力需求响应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国网宁夏电力加强采集设备安装和运维,具备用户日用电负荷96点曲线数据实时采集;开展全区电力用户可调节负荷资源普查,挖掘各类需求侧负荷资源,构建不少于自治区最大用电负荷5%的可调节负荷资源库,并动态更新;密切跟踪全区电力供需形势,按年度编制需求响应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 第十二条 自治区发改委组织各地市发改委、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国网宁夏电力对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等响应主体开展电力需求响应政策宣贯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响应主体参与电力需求响应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国网宁夏电力负责审核响应主体的申报信息,将审核、验证后的可调节负荷资源纳入自治区可调节负荷资源库,并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组织市级供电企业与审批通过的响应主体签订电力需求响应协议,做好协议档案管理及申报信息公示工作。 第十四条 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等响应主体应根据自治区需求响应实施方案有关要求,通过“绿色国网”APP等线上渠道据实开展项目申报。电力用户需签订需求响应协议,负荷聚合商需签订需求响应协议、合作代理协议及承诺书。 第十五条 需求响应实施应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逐步扩大规模,最大响应能力不超过最大用电负荷的5%。 第十六条 自治区发改委组织国网宁夏电力根据全区电力供需平衡预测结果及实际可调节负荷能力,研究确定需求响应启动方案,经审批后启动需求响应。 第十七条 国网宁夏电力应依据自治区发改委审批通过的需求响应启动方案,向纳入可调节负荷资源库的响应主体发起邀约,响应主体可在反馈截止时间前选择是否参与。如不能达到总响应容量时,可扩大邀约范围,发起多轮邀约。 第十八条 在需求响应实施期间,国网宁夏电力要做好需求响应执行情况监测,通知未及时履约的响应主体按邀约计划执行,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国网宁夏电力应加强全区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当预测电力缺口大于最大用电负荷5%或预测电力缺口超过实际响应能力时,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发改委,促请政府启动有序用电。 第二十条 国网宁夏电力应保证参与响应的电力用户用电数据信息完整、准确、可靠,依据效果评估标准计算执行效果,并通知相关用户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电力用户应及时确认执行效果,若存在异议,可向国网宁夏电力提出申诉;国网宁夏电力应再次审核计算,与用户确认后,将执行结果报送自治区发改委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国网宁夏电力评分归档,评分作为下一次需求响应的邀约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国网宁夏电力负责审核计算每次需求响应的补贴金额,按月度、季度、年度汇总上报自治区发改委;若审批未通过,由国网宁夏电力再次核算并上报;审批通过后,由自治区发改委对外公示补贴明细。公示结束后,由自治区发改委或委托国网宁夏电力发放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国网宁夏电力负责补贴发放结果的跟踪,做好所有过程资料的归档留存。自治区发改委、地市发改委、宁东管委会经发局负责定期开展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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