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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补助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补助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管委会科信局,自治区有关部门,相关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各高校、科研院所,有关企业:

为大力培育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促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补助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1〕1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组织申报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依托各类园区以及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行业骨干企业建设的,在自治区内具有固定场地、设备条件和中试服务能力,围绕新产品创制、概念产品试制等中试需求,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二次开发实验的服务实体。

二、补助条件

申请补助的中试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自治区境内注册且正常经营满两年,未发生严重失信违法行为。

(二)具有核心服务能力。拥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500万元。

(三)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要求。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固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有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和工艺规程以及控制生产质量的能力。

(五)具备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规的收费标准,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具有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案例,对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开放化的中试服务,近两年中试服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三、补助标准

自治区按不超过中试基地建设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投资总额不包括土地、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获得补助的中试基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申报方式及流程

(一)申报方式。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gl.nxinfo.org.cn),填报《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补助申请书》,并上传以下附件材料:

1.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联合共建协议(非共建无需提供)、技术合作协议、设备清单。

2. 中试基地所在地科技、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可的安评、环评报告。

3. 近两年科技成果中试、转化情况等佐证材料。

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试基地投资决算和近两年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5. 中试基地管理制度等。

(二)申报流程。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市县(区)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三)申报时间。中试基地补助实行长年受理,分批审核。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做好项目申报推荐工作。

五、联系方式

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知识产权部

联系人:赵明辉   李营 0951-8238002

自治区科技厅成果转化与科技服务处

联系人:张乃颖 0951-5032368

技术支持:宁夏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网络中心

联系电话:0951-5011204

附件: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补助申请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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